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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 2、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是: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3、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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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一般债权质押属于担保物权.(1)担保: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物权.(2)物权:一般债权质押的目标虽然是指名债权,但由于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细节,自然具有物权性质。(3)主导性:质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质权,而不必依出质人的行为,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一般债权质押的目标是财产权.第一,标的债权仅限于一般债权。其次,作为一般债权质押的目标,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这是由质权的最终实现决定的。一般债权质押属于准质权。一般认为,采用权利标的更准确地揭示了一般债权质押的性质,为债权质押比较适用动产质量提供了理论依据。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下列债权: 一、债权人变更会使给付内容完全改变或者发生显著差异的债权。 二、不作为债权。因为不作为债权只是为了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如果转让这些债权,相当于增设了债务人的义务,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三、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四、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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