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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特征如下: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
1、不良资产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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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有以下三种: 1、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比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 2、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例如竞业禁止协议。 3、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的从合同,但是如果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这类合同就可以转让。
1、合同法已经失效,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均不得转让,转让行为无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一,债务转移为债务主体的变更。债务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变更和债务人变更都是债务的转移。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也称为债权转让; 债务人一方变更,债权人一方不变的,也称为债务转移。如果债权人一方或债务人一方参与的债权发生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则为债务的概括性转移。 第二,债务的转移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和对象。债务的转移只是广义上债务变更中的主体变更,因此债务的转移没有改变当呈人的义务关系,即债权和债务也没有改变。 因此,转移不同于债务变更(狭义债务变更)。变更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和目标的变更,但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变更。 第三,债务的转移是基于债权关系的存在。债务转移不仅是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而且必须以债权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债务的发生是指债本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关系。 就其受让人而言,债务的转移也是在不享有债权或不承担债务的情况下获得新的债权或承担债务,因此也可以说是参与了债务; 但是,债权债务并不是新发生的,而是已经存在的。因此,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转移可以称为债务的继承主体,而不是债务的原始主体。 第四,债务转移保持债务的同一性。债务转移导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转移后的债权债务与转移前的债权债务保持同一性。 因此,债务的转移不同于债务的变化。债务变更,又称债务变更,债务变更,是指在原合谋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债务来代替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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