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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截止到2015年,共进行了四次修改。第一次修改: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改: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改: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次修改: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按照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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