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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并颁布。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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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按照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无论是启动修改宪法的程序、还是修改宪法的主体、方式都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宪法修改程序】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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