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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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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5、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农用地征收补偿: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第十三条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统一规划的统建房安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第十四条房屋货币补偿款的公式为:(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宅基地补偿价。宅基地补偿价的标准及其计算规则,由市国土局会同新区管委会、市物价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补偿价的标准应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人申请建造新房按照批准手续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在拆迁时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及违法用地上的附着物不予补偿。被拆迁的住宅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第十六条提供统建房安置的,统建房的优惠价面积应符合宅基地补偿价计算规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货币补偿款,并与统建房的优惠价款结算差价。但是,超出优惠价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拆迁人应提供不少于两套以上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第十七条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宅基地安置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江新区土地利用规划。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及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被拆迁人过渡用房一律自行解决。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第十九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原有的管道燃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付给移位费;对确实不可以移位的,应按现行价格标准付给初装费。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统一拆除,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不计算拆迁补偿的房屋,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在新区所购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相等部分的契税,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新区征收部门核减。超出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部分的契税,由被拆迁人缴纳。超出新区范围购买商品房的,契税及子女入学等问题由购房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二条对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搬迁的,拆迁人可发给被拆迁人搬迁奖金。奖金发放办法和标准应随拆迁公告同时另行公布。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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