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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92条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拘传具有如下特征: 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拘...
拘传的法律条文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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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又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传3次不到拘捕的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这样,既可以尽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呈请延长拘传将拘传延长到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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