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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不得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按强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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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行政机关通知相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或者讯问的一种措施。法院发出传票通知原被告开庭也是一种传唤。相对而言传唤是一种更“温和”的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挠传唤的,可以采取拘传的方式,强制传唤当事人到场说明情况。
根据规定传唤、拘传的程序及时间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将刑事传唤内容修改为三款,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刑事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三款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留或者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留到其所在市县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留时应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并按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至于传唤,对于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和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显然,拘留和传唤是两种不同的诉讼行为,拘留是一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是通知,不强制,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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