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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民诉中原告拘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
《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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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原告不出庭拘传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原告能否使用拘传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拒不到庭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所谓案件基本事实,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概念,即是指案件的关键事实,可能影响案件最终裁判的事实。在不能查清这些事实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撤诉处理,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即可拘传原告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到庭应诉的案件种类主要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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