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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各项扣除项目分配或分摊的顺序和标准是否符合下列规定,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一)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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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二)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四)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五)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六)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一)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四)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通知单。(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九)转让房地产有金的合法有效凭证。(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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