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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并及时对...
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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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二)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四)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五)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六)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2006]187号)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清算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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