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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2022-06-11 454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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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有以下三点: 1、房地产的开发项目已经完工并且预售任务也已经结尾;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3、对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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