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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是直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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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完成,完成销售; 2、未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转让决算;3、在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85%%上述比例不超过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三年后仍未完成销售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纳税人应在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要按月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包括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地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在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向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向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地一致时,则向其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地不一致时,向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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