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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在于我国《民法典》有关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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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 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 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
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才受法律保护,有没有房产证都不足以判定交易的合法性,具体说来有就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3、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农村房屋合同无效起诉状的后果是:目前我国法律只是禁止了一户农民不可以两次申请宅基地,但是并没有明确禁止一户农民同时拥有两块以上宅基地。农民可以通过购买而同时拥有两块以上宅基地。原因有两个,其一,这样做可以促进农村的房屋交易;其二,我国法律允许城市居民同时拥有多处房产,也允许在农村拥有住宅的农民到城市再购买房屋,那么没有理由不允许农民在农村同时拥有两处以上房产。 在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合同当事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为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又是归属于同一集体。所以,双方的房屋买卖所转移的仅仅是地面房屋的所有权,而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本集体内部的成员之间转移,一般都认为是可以的。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是不同集体的成员,农民要将房屋转让给其他集体的农民,如果可以转让,那么根据目前我国的“房随地走”的房地产政策,就必然会存在着宅基地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冲突的问题。因为如果可以自由转让,那么就会出现别村的农民在本村所有的土地上拥有房屋的情况。本村的村民也可能不会答应。 第三种情况是农民与城市居民。正是因为买方的身份问题,又产生了一些问题。房屋交易是发生在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不仅存在着和第二中情况一样的冲突。而且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这个通知禁止了城市居民购买农民住宅。”但是该通知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其效力是值得探讨的。随后,国务院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又重申:“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该决定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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