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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不符合合格标准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等;这些都可适用退一赔三。
有经营资格的经济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刑法典第56条、第57条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附加适用于以下三类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谓应当,就是必须一律附加,而不是可以附加,也可以不附加。 (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可以”,是指根据犯罪的情节、危害结果等情况综合予以考虑,可以附加,也可以不附加。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则应以刑法分则的明确规定为依据。我国刑法典分则中,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共22条,主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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