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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不是缓刑,注意区分。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根据我国贩毒减刑的适用范围由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不适用减刑的范围如下: (一)死缓两年期满 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 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2、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 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 综上,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都可适用减刑。 二、可以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拘留适用范围:1、拘留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渎职罪的适用比例最高,其次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比例最低。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在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均可适用拘役,约占所有过失犯罪的95%。在同类犯罪中,一些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可以适用于拘役。三、在中国刑法分则中,绝大多数设定拘役刑的规定都是以拘役为最低法定刑。在这样的规定中,拘役不仅可以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情节轻微的犯罪。此外,刑法分则规定有控制刑的规定,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规定中,拘役介于管制和徒刑之间。因此,除上述两种用法外,拘役也可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另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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