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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如下: 1、减刑的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实质条件: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类...
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第五十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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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第五十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根据本款规定,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第五十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根据本款规定,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不适用减刑的范围如下: 1、死缓两年期满。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2)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2、附加刑。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 3、综上,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都可适用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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