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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拒不服从管理

2022-05-04
第十条有问题;在合伙经营期限未满时,如有一方合伙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将其合伙投资人踢出公司,并将其全部投资额充公没收。此人离开公司后永远不得从事和涉及一切相关公司经营的项目,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公司(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1、拒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未经甲方同意连续1天不来公司上班者或是一个月内累计超过10天者。3、并在公司散布谣言、煽动其他人员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者。 4、故意破坏公司财产者。5、侵占或者盗窃公、私财物者(根据实际情况应给予赔偿并追究刑事责任)。 可改为:经代表3/4出资份额的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合伙投资人踢出公司,并将其全部投资额充公没收。此人离开公司后永远不得从事和涉及一切相关公司经营的项目,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公司(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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