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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补偿上,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
1、媳妇户口迁入婆家,按人头分的拆迁获利应有份当女方结婚后,就把自己的户口迁至被拆迁的农家院中,且为农业户口。当该农家院被拆迁时,该女士作为该宅院的使用权人之一,对该宅院被拆迁后取得的宅基地补偿款享有自己的份额。所以在双方离婚后,女方有权要求将属于她的拆迁获利份额分出。2、媳妇户口未落婆家,按面积分的拆迁补偿也有份拆迁安置房如果是对男方一家原有的老宅进行拆迁补偿所得,补偿协议书中明确注明,男方全家共获得补偿款**余元,其中女方没有使用权补偿,只享有**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指标,所以,拆迁安置房应属于男方及其父母所有。而男方家所在村规定,该购房指标可以在村民之间进行买卖,所以,可以认定购房指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3、媳妇参与翻建房,拆迁后享有相应权益目前,在城郊农村地区,妻子大多是从娘家村嫁进婆家村,其中一些媳妇没能取得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一般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其法律适用相比城市商品房,更加复杂、特殊,涉及外来离婚媳妇的相关合法利益维护案件,也更加难以界定。按照我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要确定其是否对某份财产享有权益,关键要看其对这份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
您的权益被村里无故剥夺,无明显合理的理由与依据,所谓的规章实体本身规定违背客观公正的原则是不能作为有效的依据来约束您的。对此,我支持您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一,您从出生至今居住在本村,户口也已经迁回本地的,属于本村村民,按照《基层组织自治法》法律规定,每个村集体成员享有相同权益对待,任何人没有理由剥削您的权益的。您可以主张,法律有明确规定。 二,拆迁补偿的政策依据,法律依据本身需要合理合法性。村里的规章有效实施,必须经大会表决并公示,告知到位才能有效,而且不能违背法律基本原则。所以这个条款是无效条款,您作为成员应该享受其中的利益的。 其次,父母已经亡故的,不影响您的权益的履行,相应却证明您是这个村的村民有延续性的、不能视而不见作为外来户对待。这个事情在镇上派出所也可以证明 再则,针对本案处理,建议先找政府土管办,要求明确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办公室也必须出面协调的。如果不能协调的,就只能诉讼。 一、诉讼政府不作为,没有落实政策合法合理性 二、村委侵权,侵犯您的财产权益。 最后,建议协商落实各方理由与要求,然后明确方案。如果不能给您明确答复的,诉讼维权处理。 必要时可以信访和媒体曝光寻求更多的支持和重视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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