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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后果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多项罪名。 对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公共秩...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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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车载短信即“伪基站”。 2014年以来,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安全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9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严打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提出,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还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安全部等,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该案例提到当事人,非法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伪基站”,采用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方式,强行向不特定手机用户推送广告短信,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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