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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已取得的集资房此类房屋如单位建造时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建造完成后获得《...
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已取得的集资房此类房屋如单位建造时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建造完成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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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2、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已取得的集资房此类房屋如单位建造时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建造完成后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办理《房地产权证》后,单位还对每一户进行析产手续,把整体建筑分割成一套一套住房。则员工购买此类房屋合同有效,且可以进行物权登记。但此类房屋的再转让合同因不涉及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当属有效,但是不会发生物权的转移。第二类是未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城市》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里所指的“不得转让”,是指不得发生“物权变动”,即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登记过户,而不是指不得订立债权合同、不能发生债权行为。同时根据《》第15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有关房屋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否与登记无关。
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已取得的集资房此类房屋如单位建造时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建造完成后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办理《房地产权证》后,单位还对每一户进行析产手续,把整体建筑分割成一套一套住房。则员工购买此类房屋合同有效,且可以进行物权登记。但此类房屋的再转让合同因不涉及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当属有效,但是不会发生物权的转移。第二类是未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城市》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里所指的“不得转让”,是指不得发生“物权变动”,即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登记过户,而不是指不得订立债权合同、不能发生债权行为。同时根据《》第15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有关房屋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否与登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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