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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和担保债权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

2024-11-24
共益债权和普通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和受理前产生,这是它们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共益债权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性,包括普通债权、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破产法允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具体规定。 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因为它们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产生,并且总是与破产费用相提并论。但事实上,债权人认为他们享有共益债权的,也需要申报。如果管理人对此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根据新法的规定,共益债务的支付来源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他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共益债务包括以下几种: 1. 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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