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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和租赁权转让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

2024-11-14
1. 房屋转租是指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次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作为转租的出租人(即二房东),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会签订转租合同。在此情况下,原出租人与二房东、二房东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形成两个既独立又相互牵连的合同关系。 房屋转租必须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或者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有关于出租人同意其转租的约定。仅是将房屋进行转租,不涉及合同关系的变化。 2. 承租权转让是指上手租赁关系解除,新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此时,二房东将直接退出租赁关系,而第三人与原出租人之间将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承租权转让涉及将原租赁合同的一方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方,原来的承租人退出原租赁关系,属于将原权利、义务进行转让。

相关法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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