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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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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话,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只是案件简单,但是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不能使用简易程序。
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除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一律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当事人对纠纷事实有争议、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数量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五)一方或双方不在中国,争议较大的案件;(六)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七)侵犯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9)发回重审或提起重审的案件;(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11)新类型案件;(12)其他复杂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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