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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是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1-11-15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当事人对纠纷事实有争议、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数量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五)一方或双方不在中国,争议较大的案件;(六)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七)侵犯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9)发回重审或提起重审的案件;(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11)新类型案件;(12)其他复杂疑难案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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