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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
根据民事案件当事人争议内容的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并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经济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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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特殊规定。在民事纠纷中,只要具备上述要素,就是具有涉外要素的民事纠纷。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当事人因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形成涉外民事诉讼。根据国际惯例,一国司法机关对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但涉外民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不同,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所需时间较长等,各国在制定本国民事诉讼法时,根据国际惯例、国家间司法合作和平等互惠等情况,对法院审理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应用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专项规定》,如果该编没有规定,应用民事诉讼法其他编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释义】 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对确实不能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当庭宣读后,也应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可以互相辩论。审判员对当事人在辩论中与本案无关的言辞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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