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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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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住权享有以下这些权利: 第 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 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 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下列待遇:(一)其子女在其居住地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取得住地高中毕业学历的,可在住地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执行广州籍考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录取分数线。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二)在当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三)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和科技项目资助,参加科技项目竞标,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四)在住地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或鉴定、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等人事代理业务;(五)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的聘用;(六)列入当地政府资助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参加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七)在当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驾驶证;(八)国(境)外人员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将其在住地期间合法取得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九)参加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十)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十一)在金融、通讯、互联网络等各项社会服务方面与当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指出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由此我们得知,对于被采取住处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享有与家属的会见权、通信权等程序性权利,而且其会见辩护律师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因为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监视居住的,会见辩护律师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因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而被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会见辩护律师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而被指定监视居住人与家属会面是否需要决定机关批准,这个问题仍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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