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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享有哪些权利

2022-08-10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指出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由此我们得知,对于被采取住处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享有与家属的会见权、通信权等程序性权利,而且其会见辩护律师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因为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监视居住的,会见辩护律师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因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而被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会见辩护律师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而被指定监视居住人与家属会面是否需要决定机关批准,这个问题仍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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