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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未满十二个月婴儿的女职工,不能延长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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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或加班加点。
哺乳期未满12个月的女职工不能延长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间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或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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