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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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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工人也应该支付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在异常情况下或暂时离职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1)劳动者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例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会议;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2)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在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工人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依法享受年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4)劳动者在法定假日支付工资。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5)劳动者享受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探亲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6)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假期或直系亲属死亡的丧事假期。一般一到三天,不在一个地方的,可以根据距离给予距离假期。期间发工资。(7)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为鼓励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如下:1、工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提供劳动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选举权的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的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人大会的《工会法》规定的不生产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工会活动所占有的生产和工作时间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使用者自主决定的企业军转职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工人受到处分的工资发放。(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所以,如果没有其它因素,你所问的情形,是不符合视为工伤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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