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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
工资总额包括了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则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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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包括了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则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工资总额包括了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则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大致有三种情况: 1、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2、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明确按工伤认定实施的。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3、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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