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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具体行为是属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附随行为还是属于单纯的赠与,对于单纯的赠与,除经过公证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认的以外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对于属附随行为的赠与则不能准许当事人撤销,典型的附随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给予对方的带有赔偿、补偿性质的赠与;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另一方因此而给付的补偿性质的赠与; 3、离婚协议中的有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尽主要抚养义务,另一方所给予的具有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 4、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分的大部分财产,因此而个人财产给予对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而给付的具有履行帮助义务性质的赠与; 6、以赠与财产而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离婚而为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按照合同中明确的赠与房产的合同价格收取诉讼费;如果合同中没有房产价格,在诉讼中也不涉及房产价款的,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第(一)条: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第(二)条: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婚前财产赠与能否撤销,要看赠与财产的具体性质。如男方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向给予女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则该财物可视为彩礼,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可以撤销赠与,退还男方相应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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