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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能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不受限制,股东以其出资向本公司股东之外...
依照民法典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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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可以出质合伙有强烈的人合性质,合伙人之间人身依赖关系是合伙存在的基础,合伙人间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史尚宽先生认为合伙的出资与合伙人地位紧密结合,与其合伙人地位不可分离,不适于作为质权标的。但律师认为,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可以在内部转让出资,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当然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且该法第24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可知,我国认可了在合伙人一致同意条件下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我们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股份”。在我国台湾法上,股份一词不仅包括公司股份还包括合伙股份。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1989年2月修订13版,第325页。就合伙企业与公司本质而言,都是一种营利经济组织,都具有鲜明的团体性。合伙企业作为经营团体,可以开立银行帐户,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并且对其财产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因而使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益有社员权的性质,除了财产权还包括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等非财产权。所以合伙人对合伙的财产份额形成的权利不是单纯的自然人所有权,而是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权,亦可称为“股权”。故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是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除了“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设质限制外,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质押给本合伙企业。这是因为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这一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合伙企业。
一、前期准备 (一)调查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若出质的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四)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以下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质押合同签订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应遵守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三、质权实现方式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第一种: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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