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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签署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之间不能质押,质押只能存在与企业与银行之间。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 1、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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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需要注意: 1、如果公司成立不到2年,发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用于出质的股份不得超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并且在去职后半年内不得用其所拥有的股份出质。 2、用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出质的,以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质押奏效的要件。 3、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法律依据《公司法》。
股权质押之后,股权的所有权没有变化,收益权也没有变化,还是归股东的。 股权质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的贷款提供担保。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以下操作流程: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2、联系融资机构; 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6、出借方发放资金。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导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办理质押登记后,法院又要求办理司法冻结,此时该如何处理如果还可以办理司法冻结,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质权又该如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法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办理质押登记后,法院又要求办理司法冻结,此时该如何处理如果还可以办理司法冻结,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质权又该如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办理质押登记后,法院又要求办理司法冻结,此时该如何处理如果还可以办理司法冻结,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质权又该如何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这几条规定提供了如下信息: 第一,已经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如果法院要求冻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协助法院办理冻结手续。 第二,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主持法院(指上文所引第91条所称法院)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协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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