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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撰写指南

2025-01-31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协议 一、本协议是根据《民法典》、《民法典》及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条款系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预订商品房时采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订行为。预订行为,包括认购、预约、定(订)购、预定等,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以交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担保的行为。预订协议以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定(订)金为生效要件。 三、本协议定(订)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立协议人: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_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并经测绘机构《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定于年月交付。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订)金人民币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订)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_天,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到甲方售楼处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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