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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商品房预订协议该怎样拟定

2024-06-16 1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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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品房预定协议 正文: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预订路弄《》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并经测绘机构【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定于年月交付。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元】,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抵押贷款付款】方式。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订)金人民币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订)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乙方于年月日前到【甲方售楼处】 【】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 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 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方末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 实的。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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