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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公司退休员工可否还是公司工人?

2022-07-06
根据国务院《城镇集体所有制公司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公司财产隶属“本集体公司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限定及改革的限定和做法,公司资产全部出卖后,其资本在偿还内、外债务,补发工人薪水,赔偿临时工、合同工及工伤人员等各种经济赔偿后,剩余的能够按给钱多少、供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因素量化分配到人。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量化分配人员应否包括本公司之前的退休工人?或者还可否包括公司的临时工、合同工?是出现在集体所有制公司改革中量化分配(又叫股分量化)阶段,争议和冲突较多的事。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者有之。根据前面所述集体资产隶属“本公司劳动群众”的限定,应该包括本公司退休工人,(已丧命2年以上的因失去主体而除外)。临时工、合同工除在遣散安置时应按限定予以以经济赔偿(包括两金三险)外,不应再参与这种隶属“本集体公司劳动群众”的所有权分配。这点,就是城镇集体所有制公司和国营公司以及和改革后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根本分别的地方。有的人不理解城镇集体所有制公司股分量化分配为啥不包括外来的临时工与合同工,道理很简单:此前在这个城镇集体公司做临时工或合同工,他们和这个集体公司是以合同的形式建立的劳动关系,公司拍卖解体,劳动合同自然终止。除按法律限定得到经济赔偿外,其身份并不隶属这个公司的“本集体公司劳动群众”,比如乡村人员,他隶属他所在的乡村生产队那个集体的劳动群众,他对其集体土地和生产资料是有所有权的。这也是我国旧的经济体制(特别集体经济)所形成的,通过企改革也正是要解决这些决裂理的用人规则和所有制问题。从而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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