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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交换契税

2023-01-19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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