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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工作了18年,而单位只补偿了12个月的做法是正确的。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至于你咨询的平均工资的三倍,每个地区都会在每年的四五月份公布一个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里说的,你工资假如高于这个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只能按照这个标准给予补偿,例如: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709.50元,而你需要补偿的月工资是1.5万元,那么,只能给你补偿每个月11128.5元。
单位有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安排调休、加班的权利,单纯的以国定假为由拒绝在10月1日至3日上班,理由是不充分的,从而完全可能构成旷工。
对于单位拖欠工资,我们可以有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很对正确的方法可以应对,如下:一、有关法律规定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律师支招依据有关规定,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通过如下方式维权:1、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2、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3、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4、劳动者可提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及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虽然有多种渠道维权,但笔者建议劳动者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及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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