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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垫资的本质是承包商垫付的工程款。 二、一般可以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 1、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 2、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 3、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进行工程垫资施工时,垫资方一定要和工程发包方签订相关的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垫资的利息作明确的规定。工程垫资作为建筑市场中的常见承接工程的条件,一直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否定,但建设主管部门的文件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虽未明确承认垫资的效力,但是规定的内容实际是支持垫资条款的效力。如果双方对垫资以及垫资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对垫资没有约定,应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即根据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确定支付时间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双方对垫资有约定的,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息。如果双方并未对垫资期间支付利息进行约定,不支持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在按照欠付工程款方式处理垫资款时,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处的约定并没有否定高出同期贷款利率的内容。如果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的只能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工程借款是指承包人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支付未支付的借款,承包人形成的借款,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的预付款是指承包人和承包人书面约定承包人支付部分或不支付任何款项,承包人先进行预付款施工,预付款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义,在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鉴于工程欠款属于承包方违约行为,具有惩罚性,垫资是承包方与承包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更加重视双方之间的合意。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关于预付款,首先当事人是否约定预付款,约定预付款后按预付款处理,可以要求偿还预付款,约定预付款有利息的,也可以要求支付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比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高的部分除外。如果对垫资没有约定利息的,是不能要求支付垫资利息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预付款,则按工程借款处理。对于工程欠款,无论是否约定有利息,都是要支付利息的,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时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也不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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