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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工程垫资施工时,垫资方一定要和工程发包方签订相关的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垫资的利息作明确的规定。工程垫资作为建筑市场中的常见...
工程借款是指承包人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支付未支付的借款,承包人形成的借款,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的预付款是指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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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上没有禁止工程预付款,这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但是为了避免风险,可以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甲方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预付款,否则可以拒绝交付已完成的工程。同时,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款的利息。如果甲方资金紧张,一般同意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利息。此外,如果甲方在施工合同中逾期支付预付款,也可以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有可能,也可以要求甲方提供预付款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当事人未约定垫资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我国曾严格禁止所有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施工。例如,1996年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承包的通知》,明确禁止工程资金筹措施工,但随着我国2001年正式加入WTO,根据国际惯例,许多涉外建设项目需要资金筹措施工,资金筹措行为在建设市场越来越普遍。2006年1月4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通知》废止《关于严禁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将原通知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限定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建筑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意味着非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约定垫资承包。但是,从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禁止筹措资金,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公布,从司法层面确认了筹措资金的合法性。因此,目前工程可以筹措资金,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筹措资金。否则,按工程借款处理。
工程预付款的本质是承包预付款的工程款项,一般认为工程预付款有三个特点:第一,预付款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第二,预付款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目下的工程建设;第三,预付款的范围是承包商应支付的工程款项。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说明》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承包人应按约定偿还预付款及其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未约定预付款的,按工程借款处理。从司法实践来看,保护垫资者的利益,垫资约定的有效性是司法领域的观念变化。垫资的资金,本质上是工程费的一部分,应由承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但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由承包人自筹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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