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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垫资与款项垫资的区别

2021-10-20
工程借款是指承包人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支付未支付的借款,承包人形成的借款,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的预付款是指承包人和承包人书面约定承包人支付部分或不支付任何款项,承包人先进行预付款施工,预付款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义,在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鉴于工程欠款属于承包方违约行为,具有惩罚性,垫资是承包方与承包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更加重视双方之间的合意。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关于预付款,首先当事人是否约定预付款,约定预付款后按预付款处理,可以要求偿还预付款,约定预付款有利息的,也可以要求支付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比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高的部分除外。如果对垫资没有约定利息的,是不能要求支付垫资利息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预付款,则按工程借款处理。对于工程欠款,无论是否约定有利息,都是要支付利息的,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时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也不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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