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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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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一般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管辖; 3、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发生纠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有以下三项: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应有管辖权。所谓实际联系,是指诉讼主体、客体、内容中某方面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实的联系。 (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 (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维护司法管辖原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争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需要按中国有关法律解决的诉讼,不能由外国法院管辖,只能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类型包括一般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和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管辖;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适用特殊地区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发生纠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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