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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诉讼实施管辖一般有哪几种

2021-11-18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必须与本国有一定的联系因素或联系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也不同。综上所述,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居住地、居住地或者事物的存在地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这一原则通常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②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国、美国等国家以实际控制或有效控制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从立法精神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基本采用属地管辖权原则,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为补充。比如《民事诉讼法》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被告可以扣押的财产在我国,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既考虑了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联系因素,也考虑了实际控制该物的因素。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百五十九条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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