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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类型包括一般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和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管辖;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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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有以下三项: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应有管辖权。所谓实际联系,是指诉讼主体、客体、内容中某方面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实的联系。 (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 (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维护司法管辖原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争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需要按中国有关法律解决的诉讼,不能由外国法院管辖,只能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必须与本国有一定的联系因素或联系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也不同。综上所述,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居住地、居住地或者事物的存在地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这一原则通常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②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国、美国等国家以实际控制或有效控制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从立法精神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基本采用属地管辖权原则,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为补充。比如《民事诉讼法》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被告可以扣押的财产在我国,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既考虑了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联系因素,也考虑了实际控制该物的因素。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处理某些刑事案件时联系比较紧密,这些国家专门机关分工明确,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能,有利于解决机关内部的秩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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