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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的管辖包括哪几种

2021-10-01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四类:级别管辖、区域管辖、转移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区域管辖分为普通区域管辖和特殊区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相关管辖等。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是地区管辖权,理解时需要掌握以下事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主要有(1)管辖权。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即涉外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管辖。(3)应诉辖区,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被告对人民法院辖区不提出异议应诉答辩的,视同承认人民法院有辖区权。(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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