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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就违约责任等产生纠纷,...
1、如果卖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买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卖方有固定住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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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协商,协商不成起诉对方要求律师过户义务,凭借判决书和生效证明直接去房管局过户。
你们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吗?如果买卖合同是你们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是不得反悔的。 如果你想解除合同,就必须从你们的合同条款中找出足以证明其无效或可撤销的合法事由。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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