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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吗?如果买卖合同是你们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需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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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一方违约不在履行,另一方可否要求继续履行张浩律师按:在房价飞涨的年代,很多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恶意拖延反悔,要求另外加价,否则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甚至想恶意违约,支付违约金了事,因为房价增长的额度大大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所以他们才有反悔的动力。【上海房产律师张浩解答】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一方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就违约责任等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在法律上叫做居间合同。 当中介人员通过介绍买卖双方,并且达成买卖合同的签订。他们的居间责任就已经完成。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买卖的合同已经签订。中介的义务已经履行,这个中介费是合法收取。 至于买卖合同最后是否履行,这买卖双方的问题。 所以,你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是卖方不履行,则起诉卖方并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与中介费用。如果是买方反悔不想买,则卖方起诉买方赔偿违约金与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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