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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一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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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倍工资赔偿的问题,有个提出的时间限制问题。也就是说你得在1年内提出,公司最多只能多付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目前来看,很显然你已经超过了要求赔偿的期限。 2,仲裁是劳动争议必经的前置程序,如果没有经过仲裁,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一年的起算时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你有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该经理是负责人事工作的,且该经理无证据证明其要求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则仲裁不应该支持其二倍工资的请求。 具体理由如下: 人事经理具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双重属性。作为企业管理者,其主要工作职责涵盖员工招聘、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培训、考核乃至离职整个用工管理全过程,理应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其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也理应比企业其他管理者更为清楚。如果人事经理未主动提示企业与包括自己在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视为严重失职,并可视为人事经理对未签劳动合同存有重大过错。无论该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企业均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否则,既让人事经理从严重失职和重大过错中获利,有失公平正义原则,又会鼓励人事经理利用职权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实践中,确有部分人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主动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安排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待离职后向用人单位追索二倍工资,这显属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主观恶意相当明显,法律不应支持其二倍工资要求。 当然,人事经理还具有劳动者的属性。如果人事经理有证据证明已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拒绝订立,仍可对用人单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因为此种情形下人事经理并不存在严重失职或重大过失之情形。
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一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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