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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签订的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时; 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将无法依据《股权代持协...
若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签订的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时; 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将无法依据《股权代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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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而名义股东也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要收回代持股权,如果是约定好的,按照约定即可。没有约定,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4、名义股东的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5、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当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良好合作,以上风险也许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协议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当条件成熟、实际出资人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税务问题就随之而来——从外观上看,实际出资人是从名义股东那里受让了股权,当然需要缴税!通常,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辩称因为股权代持关系,并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说法并不认可,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税。以上是股权代持协议可以做公证吗这个问题的解答。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权代持突破了出资人、股东身份、股权的特定联系,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给各方权益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下: 1.对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1)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 (3)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 (4)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 2.对显名股东即代持人的风险 (1)债权人依法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显名股东面临承担清偿责任风险。 (2)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3.对公司及外部人的风险 (1)公司易卷入讼累。 (2)以人合性为基础的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会受到破坏,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3)股权代持无益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风险提示:在代持协议开始履行前,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情形;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2、名义股东应当注意,债权人追索。若存在,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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