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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一种惩罚方式,它们有不同的类别和审批时间限制。解雇是行政处罚,也是最严厉的处罚。处理时间限制为:自确认员工犯错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审批。除名和违纪解雇属于行政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理。因此,没有具体的审批时间限制,但原则要求及时处理错误的员工,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作为一种惩罚方式,它们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开除适用于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被判并入监服刑的;②二次劳动教育被取消城市户口的;③留用检查期间表现仍不佳;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教育不变、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职工。
开除、除名、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 开除、除名与辞退的区别: 1.作为惩戒方式,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2.作为惩戒方式,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一、开除: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如下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二、除名: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三、辞退: 它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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