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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是工伤认定结论,你父亲的工伤认定还未完成,依照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适用此新条例进行工伤认定。你的提问中情况交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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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于工伤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可以有一下两种做法: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对用人单位赔偿不服,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社会保险机构赔付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职工对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有异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五)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所需资料: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复印件、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支持员工本人观点的,且之前工伤认定时未提供的材料);若是由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还需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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